澳門明星發展協會-社團章程
第一章
總則
第一條——本會中文名稱為「澳門明星發展協會」,葡文名稱為「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CELEBRIDADE DE MACAU」,英文名稱為「CELEBR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OF MACAO」。
第二條——本會性質:非牟利團體。
第三條——本會宗旨:愛國愛澳,促進澳門本地唱歌、舞蹈、演藝人士及其相關原創作品的生產並進行推廣,透過各項活動鼓勵市民多嘗試發掘個人才華,並加強與各地娛樂文化人士的聯繫及交流,從而擴大本澳娛樂文化圈。
第四條——本會活動:以澳門為出發點,作出與唱歌、舞蹈和演藝相關的表演、教學、拍攝、比賽、創作、宣傳、以及與其他團體合作,以有效達到本會之目的。
第五條——本會會址設於(後續更新)。
第二章
會員
第六條——凡認同本會章程者,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。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,便可成為會員。
第七條——若會員的言行有損害本會聲譽或損害本會利益,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後,可立即終止會員資格及一切權利,並要承擔由此造成本會的損失。
第八條——會員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,享有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福利、以及退會自由的權利。
第九條——會員有責任維護本會的聲譽,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,遵守會章和組織機關的決議,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。
第十條——為推廣會務可聘請社會賢達出任名譽會長,名譽顧問及邀請各界有能人士參與本會各項活動。
第三章
組織機關
第十一條——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:
(一)會員大會;
(二)理事會;
(三)監事會。
第十二條——會員大會
(一)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,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,負責修改會章;選舉會員大會主席、副主席、秘書和理事會、監事會成員;決定會務方針;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。
(二)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、副主席一名和秘書一名。每屆任期為三年,可連選連任。
(三)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,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和議程。
第十三條——理事會
(一)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,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。
(二)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,設理事長、副理事長各一名,理事若干名,每屆任期為三年,可連選連任。
(三)理事會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。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,方可議決事宜,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。
第十四條——監事會
(一)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,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。
(二)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,設監事長、副監事長各一名,監事若干名。每屆任期為三年,可連選連任。
(三)監事會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。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,方可議決事宜,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。
第十五條——使本會負責之方式本會所有行為、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。
第四章
經費
第十六條——本會為非牟利團體,收入除了為會員繳納之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,還可接受不同形式,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贈、資助等。
第五章
附則
第十七條——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,得由會員大會修改之。
第十八條——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,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。
第十九條——修改章程的決議,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生效。
第二十條——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,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生效。
第六章
本會會徽
第二十一條——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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